許多業務員打著「保險可以藏錢節稅」的口號來吸引高資產客戶投保,究竟他們依循什麼法條來做為「保險可以藏錢節稅」的依據?
- 保險法112條: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,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。
- 遺產贈與稅法16條第9款: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,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、軍、教人員、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,得不計入遺產總額。
國稅局必查的八種避稅嫌疑
- 躉繳投保:目前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課稅的案例,多數為躉繳投保
- 高齡投保:目前並無明確規範到底幾歲會被認定為高齡投保,基本上65歲以上的投保都必須格外注意
- 重病投保:在罹患重大疾病之後才進行的投保(如:癌症、糖尿病、中風、失智…等),就有可能會被認定是為了避稅而進行的規劃
- 密集投保:國稅局的案例,多為三年內投保兩張以上的保單
- 鉅額投保:保額在1,200萬元以上的保單
- 舉債投保:國稅局會針對保費來源進行追查,對於沒有負債的資產(如:不動產)拿去抵押買保險、向銀行貸款買保險、向他人借貸買保險,這些舉動都很有可能被列入遺產課稅
- 投保後兩年內身故:國稅局的案例中,此項大多同時符合鉅額投保、密集投保而被認定之
- 投保金額等於或低於已繳保費:例如保費躉繳2,000萬,但是理賠金卻只有1,900萬,這是完全不符合保險的本意,因而被認定之
保險的立法精神
所謂保險的立法精神、保險的本意,是指「分散風險、消化損失、避免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死亡,導致其家人失去經濟來源,使生活陷於困境」,「規劃目的是否為保障家人經濟生活?」,不是讓大家利用保險方式任意規避原應負擔之遺產稅負。
因此,六年、十年、二十年的儲蓄險,是否最後會被認定為不符合保險精神,而被列入課稅(所得稅、遺產稅)呢?又哪些狀況才是真的合法利用保險節稅?下一篇將對此進一步的說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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