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3月21日 星期二

[不知道運用海外所得,虧大了!]

[文章撰寫:Mark Tseng]



       每年報稅季時,不知朋友們在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餘,是否也關心自己海外所得的比重?在中華民國的稅制下,政府保留了一定程度的運用空間給誠實的納稅義務人,讓國人在盡國民義務之餘,得以享有權利,讓您努力打拼賺得的錢得以留在自己身邊,那麼,若不了解規則,豈不虧大了!?

        最低稅負制自2006年起至今已實施超過十年,基本所得免稅額也從600萬提升至670萬,即便超過670萬者亦可扣除670萬元後,再就其餘額按20%稅率計算基本稅額*。政府實施最低稅負制的原意是要讓所得很高,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,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人,對國家財政有基本的貢獻。但這同時也是政府的美意,可讓大多數已納稅且沒有享受租稅減免的納稅義務人,享有一定程度的免稅空間,讓投資大眾得以運用並創造海外收益

*基本稅額=(基本所得額—670)×20%。算出後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,取其高者補稅。

        此外,並非每一筆海外所得都必須申報,由下圖可知:
1.     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,其海外所得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。
2.     基本所得額*未達670萬元者,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。

*基本所得額=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+海外所得+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+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+非現金捐贈金額。


        筆者想強調的是:無論高所得者或低所得者,皆應該善用基本所得670萬免稅額度,盡可能增加「低稅率所得」的比重。所得高者其應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較高(例如綜合所得淨額高於300萬者為30%所得稅率),若能妥善運用相對較低稅率的基本稅額,可創造很可觀的海外收入,也是另類的預留稅源的概念,將所得完整的留在身上。

以綜合所得淨額500萬張董事長為例:
其所應納一般所得稅額為500×40%-80.5=119.5萬。
若以不補稅為前提下,基本稅額 = 一般所得稅額。
張董事長可增加的海外所得為(500萬+A-670萬)×20%=119.5萬。A=767.5萬。
可運用的海外所得空間遠超過其國內應納所得稅額,何不妥善運用?再者,若張董事長將其500萬綜合所得淨額分250萬報為海外所得,則其一般所得額為250×20%-13=37萬,而基本稅額少於670萬無需補稅。不但所得稅額變低,還可創造可觀的海外收入,其資產配置的效果是顯而易見的。


        再者,創造海外收入也並非高資產族群的專利,政府允許國人有670萬基本所得額的免稅空間,故即便是低所得稅率的納稅義務人,仍有相當程度的空間得以運用,尤其在台灣這樣的低利(低借貸利率,低報酬環境)環境裡,投資大眾理應妥善運用資金流,創造更高的效益,其實創造海外收益的方法不少,許多投資朋友們只是不了解罷了!王永慶董事長曾說過一句名言:「賺一塊錢,不是賺一塊錢;存一塊錢,才是賺一塊錢。」先行善用稅賦空間將資金留下來,再考慮如何運用才是聰明人的做法,若可以合法合規合理的將錢放回口袋,哪有人會選擇上繳國庫呢!?




盛亞顧問致力於所有的美好事物上,積極開創財富新契機,讓您安全無虞地達成人生中每個夢想階段,是我們的使命!